本报讯为规范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业务,保障互联网药品信息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、安全性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了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》,这一规定自2001年2月1日起实施。
这个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进行审核,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实行备案管理。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,除应当符合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要求外,还应当具备的条件是:有两名以上了解药品管理法律、法规和药品知识,并经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考核认可的专业人员;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、真实、安全的管理措施。